体操字〔2024〕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相关体育部门、地方项目主管单位等:
为进一步推动体育总局体操中心大体操项目发展,做好各项目全国性赛事和活动的组织工作,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体操中心赛事活动承办单位征集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现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相关体育部门、地方项目主管单位等,公开征集体育总局体操中心2025年各项目赛事和活动承办意向单位,具体如下:
一、赛事活动名称
体育总局体操中心2025年拟举办的赛事和活动详见附件1。
注:附件1名录中所列的赛事和活动举办与否、具体名称、举办时间或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整。
二、申报时限
2024年10月25日截止,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三、申办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省级项目管理中心,各地、市、县人民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项协会。
四、申办材料
(一)盖章版《体育总局体操中心赛事、活动申办意向表》(附件2)。
(二)赛事、活动举办地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同意该单位申办赛事、活动的函件。
(三)其他相关申办材料(以下材料均须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1.有效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2.申办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申办单位赛事、活动保障团队主要人员简介;
3.场馆/场地摆放示意图,含赛事、活动区域摆放等具体安排和相应尺寸等;
4.场馆/场地内外照片、意向酒店照片等相关支撑材料;
5.针对所申办赛事、活动制定的比赛组织、舆情应对、安全保卫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应的应对机制;
6.近5年内,申办单位未因赛风赛纪问题被处罚的说明;
7.其他体现自身承办赛事、活动实力和优势的材料。申办单位须为赛事、活动组织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注:申办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办一项或者多项赛事、活动;申办多项赛事、活动的,应按照要求分别提交各项申办材料。
五、综合评定
体育总局体操中心收到申办单位材料后,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体育总局体操中心赛事活动承办单位征集管理办法》(附件3)。
六、公示结果
体育总局体操中心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各项目赛事、活动的拟承办单位,并在体育总局体操中心相关官方网站或官方媒体上进行公示。
七、签署协议
经公示且无异议,体育总局体操中心与赛事、活动承办单位签署承办协议。
八、材料递交
(一)纸质版申办材料(一式五份,其中加盖公章的正本一份、副本四份)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5号(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收件人请注明项目联系人姓名及项目主管部门;纸质版申办材料应密封,并在最外层包装上注明所申办赛事、活动名称、申办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电子版申办材料发送各项目指定邮箱(命名方式:拟承办赛事/活动名称+申办单位名称)。
(三)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申办材料的,不予受理(以邮局邮戳或快递公司邮寄单据上的寄出时间为准)。
(四)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九、特别说明
(一)申办单位可以自身名义单独申办赛事和活动,也可以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共同申办(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项协会申办需联合举办地人民政府或省级项目管理中心,联合体各方应在申办材料中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在联合体申办成功后,须向主办方递交联合体各方之间的协议并共同与主办单位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就申办项目向主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因承办单位原因终止赛事、活动承办工作的,主办单位将从该项目赛事、活动公开征集评定结果中顺位递补,该项目赛事、活动可不再进行公开征集或招标。该终止赛事、活动承办工作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办体育总局体操中心的体育赛事、活动。
(三)主办单位将对承办单位赛事、活动的组织实施及承办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该单位申办主办方赛事和活动的重要依据。
十、其他事项
(一)如遇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赛事、活动取消的,则该项赛事、活动征集相关工作自动终止。
(二)如申办单位在征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良行为或在承办赛事、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约等,给主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赔偿主办方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次公开征集工作解释权归体育总局体操中心所有。关于征集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详见《体育总局体操中心赛事活动承办单位征集管理办法》。
附件:
体育总局体操中心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