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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体操锦标赛暨世锦赛、亚运会选拔赛竞赛规程

2010-04-16 10:57

  一、 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 月 日至 日在 省 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

  三、 竞赛项目

  女子:跳马、高低杠、平衡木、自由体操。

  男子:自由体操、鞍马、吊环、跳马、双杠、单杠。

  四、参加办法

  (一)年龄规定

  199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运动员。

  199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运动员。

  参加女子团体比赛的队最多允许有2名199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运动员,只参加个人比赛的队不享受此规定。

  (二)参加人数

  凡有男、女团体的单位,可报男、女运动员各6名,教练员共 4 人,领队、医生、舞蹈教师各1人;只有男子团体的单位,可报运动员6名,教练员2名;只有女子团体的单位,可报运动员6名,教练员2名,其中必须有1名女性教练,当只有1名教练员时,教练性别不限。只参加男、女个人比赛的单位,除运动员外可报男或女教练员1名,性别不限。允许各单位有6名运动员参加资格赛团体比赛,赛前24小时确定团体队员名单及出场顺序,但每个项目只能有5名运动员参加,计各单项前4名运动员成绩为该单项团体分数(6- 5 -4)。各单位必须在各项目比赛的2分30秒准备活动之前确定各项目上场的5名运动员名单,名单确定后不得更改。

  (三)在国家体操集训队训练的运动员代表原单位参加比赛,由原单位报名,占原单位名额。

  (四)允许各单位超出上述名额的运动员报名参赛,计成绩和名次,但所有费用自理。如全能、单项取得决赛资格,占本单位名额。

  (五)报到前运动员因伤病不能参加比赛,允许更换,报到后一律不得更换。

  (六)参赛运动员必须经医务部门的检查,身体健康。

  五、竞赛办法

  (一)进行男女资格赛、男女全能决赛和男女单项决赛。

  (二)资格赛

  1.团体:以资格赛成绩决定名次。

  2.全能:录取资格赛中男女全能前24名参加全能决赛,如第24名成绩相同,则以资格赛中单项高分数量多者参加,全能决赛各单位最多可参加2名运动员。

  3.单项:取资格赛各单项前8名参加单项决赛,如第8名运动员成绩相等,则以E组裁判员扣分少者参加,以此类推;如再相同,则同时进入决赛。单项决赛各单位最多可参加2名运动员。

  (三)全能决赛设4名候补运动员,单项决赛设3名候补运动员。

  (四)运动员因伤病不能参加比赛时,必须在赛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大会总记录处,其后项目及获取资格也同时放弃。

  (五)参赛运动员必须佩带所代表单位的标志,对未佩带标志的单位,按国际体操联合会技术规程和评分规则进行扣分。

  (六)采用国际体操联合会颁发的2009-2012年体操评分规则。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团体

  以资格赛成绩决定名次,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相等,则名次并列,其后名次空出。

  (二)全能

  以全能决赛成绩决定名次,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相等,则名次并列,其后名次空出。

  (三)单项

  以各单项决赛成绩决定名次,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相等,则名次并列,其后名次空出。

  (四)团体、全能和单项均录取前八名予以奖励。

  (五)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七、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于7月 日之前将报名单一式两份分别寄或传真到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体操部(010-67175307)和 体育局。同时请用Email发至体操中心体操部邮箱:ticaobu@163.com。逾期报名,参加团体比赛的队扣团体0.8分,参加个人全能比赛的扣个人全能 0.3 分,只参加单项比赛的扣资格赛中所参加单项 0.3 分。7月 日后将不再接受报名。

  (二)裁判员于 日到 体育局向大会报到。运动队于 日到 体育局向大会报到。裁判员必须是参加过2009年新规则学习班考试合格,国家级以上(包括国家级)的裁判。不符合要求和不按时报到者,大会将不安排裁判工作,所有经费自理。

  (三)裁判员必须携带有效裁判等级证书,向大会报到时交到接待处,由高级裁判组负责审核。未携带有效裁判等级证书者,将不能参加裁判工作。

  (四)凡报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报名时随报名单将保险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同寄至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否则将不接受报名。

  八、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

  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选派,辅助裁判由承办单位选派,具体办法另行通知。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九、冠名与队服广告的规定

  关于参赛队伍冠名和队服广告宣传的有关问题,参照《关于全国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技巧比赛参赛队伍冠名和队服广告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体操字(1999)237号〕执行。

  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一)由赛事活动承办单位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成立救援和保障机构,包括财政、公安、消防、交通、卫生、气象、通讯、供水、供电等。

  (二)赛事活动组委会下设安全保卫部具体履行安保职责。组委会负责人为安保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赛事活动组委会须确定应急工作信息员和应急电话,负责预警信息的采集和汇报。组委会负责对信息员和救援人员进行培训。

  (四)预警信息按应急工作组织程序逐级上报,重要信息要随时报告。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