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全国快乐体操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
中国体操协会
承办单位: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协办单位:广州市奥体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技巧蹦床协会、
广州市花都区奥体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二、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4 年12 月25 至28 日在广东省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体育馆举行。(根据报名情况,可能会对结束日期进行调整。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12 月25 日报到
12 月26 日活动
12 月27 日活动
12 月28 日离开
三、竞赛项目
本次快乐体操赛将进行男子和女子快乐体操三级和四级规定动作的比赛,竞赛项目为:大团体、男子快乐五项和女子快乐五项。
四、参加单位
国内、国际和港澳台地区建制幼儿园、小学校、俱乐部、少体校及个人。
五、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年龄
本次快乐体操赛不设运动员参赛年龄限制,参赛运动员可自由选择参加三级或四级的比赛,每人限报一个级别。
(二)参加人数
1、参加团体比赛的单位可报男女运动员各4 人,各单位限报男女各一个团体。
2、参加个人比赛的单位可报男女运动员各1-3 人。
2、各参赛单位可报领队1 名、教练1-4 名、保育员或队医1名。超额官员将不列入秩序册参赛名单中。
六、竞赛办法
(一)将通过一轮比赛确定如下成绩:
大团体:参赛单位必须派4 名男子和4 名女子运动员参赛。参赛队员必须参加快乐五项和快乐集体舞项目(规则中要求男子3-4人,女子3-4 人参加快乐集体舞,最多可报8 人)。将男女各4名运动员快乐五项的成绩相加,再加上快乐集体舞的成绩为大团体成绩。
男子团体:将男子4 名运动员快乐五项的成绩相加为男子团体成绩。
女子团体:将女子4 名运动员快乐五项的成绩相加为男子团体成绩。
男子快乐五项:男运动员参加快乐五项的成绩为该项单项成绩。
女子快乐五项:女运动员参加快乐五项的成绩为该项单项成绩。
(二)组委会将通过抽签确定各单位和每位运动员的出场顺序。
(三)采用《全国快乐体操比赛三级和四级规定动作及评分规则》(2014版)进行评分。
七、奖励
(一)将按照20%、40%、40%的比例确定各竞赛项目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获得者。
(二)将为参赛运动员颁发金牌、银牌、铜牌和证书。
(三)将为获奖的大团体单位颁发奖杯。
八、报名要求
(一)各参赛单位应填写所附《2014 年全国快乐体操赛预报名表》附件一,于2014 年10 月25 日前报组委会(无需盖章,只需发word 文档)。
填写《2014 年全国快乐体操赛报名表》附件二,于11 月25日前报组委会。请将附件的Word 文档和盖章的扫描件打包后发送至邮箱:371012154@QQ.com。
(二)正式报名时运动员需提交带相片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原件扫描件,随同报名表发送至组委会邮箱,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赛。
(三)各参赛单位必须为报名参赛的运动员、领队、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办理参加快乐体操节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议同时购买往返交通意外保险),并提供原件扫描件,于赛前一个月发送至组委会邮箱,否则将不接受报名。
(四)每位运动员必须填写《自愿参赛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附件三。本《告知书》为每名运动员单独1 份,先由运动员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然后由领队签字,加盖幼儿园、学校、俱乐部公章,最后将所有参赛运动员的《告知书》装订成册,并在比赛报到时交给组委会。
(五)参赛运动员经医务部门检查,身体健康者方可参加比赛(必须提供二级(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报到前运动员因伤病不能参赛,允许更换(更换者须符合参赛要求),但必须在报到前以书面形式报组委会批准,报到后一律不得更换运动员。
(七)报名后如需退出比赛,务必在赛前7 天以书面形式向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如无申请而直接退赛的,将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参赛资格,并予以通报。
九、参赛费用
(一)所有参赛人员食宿和交通费用均自理。
(二)每位参赛运动员需缴纳报名费200 元。
具体事宜见随后将下发的《2014 年全国快乐体操赛补充通
知》。
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一)由赛事活动承办单位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成立救援和保障机构,包括财政、公安、消防、交通、卫生、气象、通讯、供水、供电等。
(二)赛事活动组委会下设安全保卫部具体履行安保职责,组委会负责人为安保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赛事活动组委会须确定应急工作信息员和应急电话,负责预警信息的采集和汇报,组委会负责对信息员和救援人员进行培训。
(四)预警信息按应急工作组织程序逐级上报,重要信息要随时报告。
十一、报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单位:广州市奥体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体育路3 号
邮编: 510800
电话: 020-18826256780
联系人:任升平13902391020
电子邮箱: 371012154@QQ.com
十二、未尽事宜
本规程未尽事宜,解释权隶属中国体操协会。